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415号
申请人: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群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静,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石思琪,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燕,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宏力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606号民事裁定,冻结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077671.48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小区支行,账号:610017735000********)。申请人宏力公司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21151号民事判决。判决后,申请人宏力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名下银行存款续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77671.48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小区支行,账号:610017735000********)。
上述续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栗德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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