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434号
申请人:陕西皇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皇甫庄74号3幢27层A座。
法定代表人:郭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木塔南苑9号楼7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群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皇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1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皇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5353-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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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