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皇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5353-1号
原告:陕西皇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庄XX号XX幢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郭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华,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成,陕西九成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苑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张群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静,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石思琪,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陕西皇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皇甫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皇甫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皇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25元减半收取计4996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皇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馨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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