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汕头公司、汕头西安分公司、宏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8民初1483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晓,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怀,男,汉族,农民,,系**表弟。
被告:汕头市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鹏,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男,汉族,该集团公司劳务员。
被告:汕头市建设(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汕头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刘启嘉,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男,汉族,该集团公司劳务员。
被告:陕西宏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群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楠,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汕头公司、汕头西安分公司、宏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宏力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被告汕头公司2015年7月15日与被告宏力公司签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8094部队宿舍楼、综合楼、公寓楼土方开挖、灰土挤密桩、3:7灰土回填施工合同》中加盖的被告宏力公司印章真伪性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宏力公司申请,对被告汕头公司2015年7月15日与被告宏力公司签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8094部队宿舍楼、综合楼、公寓楼土方开挖、灰土挤密桩、3:7灰土回填施工合同》中,加盖的被告宏力公司印章真伪性进行鉴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鉴定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福军
人民陪审员  赵春良
人民陪审员  杜凯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