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192号
申请人: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85635177,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4995XK,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高国友,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湖南地球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2DXD6H,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友。
申请人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国友、湖南地球仓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国友、湖南地球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520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国友、湖南地球仓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520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广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邓 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