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龙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晏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30民初1749号
起诉人:龙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华塘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7506474798。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住龙山县。
委托代理人:聂政,男,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起诉人:***,男,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被起诉人:***,女,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2019年7月24日,本院收到龙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状。起诉人龙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停止侵权行为,给原告退还其违法占用的属于起诉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约15.84亩(现龙山县城南路宏源小区旁被告搭建的钢架棚、修建的金龙大型停车场处);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开始,***、***夫妇在未经起诉人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在起诉人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国有土地上平整土地,搭建钢架棚(汽车修理厂),并修建了金龙大型停车场。2018年4月,经龙山县国土执法监察大队调查核实,二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占用了起诉人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约15.84亩,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龙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被被起诉人***、***非法占用,二人擅自搭建钢架棚,办理汽车修理厂和大型停车场。行政机关已于2018年4月给被起诉人下达了停工通知,行政机关应作出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龙山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