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域龙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九域龙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上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67064号
原告:河南九域龙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兴华南街升龙城8号院7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成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兴兴,男,河南九域龙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俊,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13层1301内13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文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兴利,女,上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京艳,女,上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河南九域龙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域公司)与被告上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兴兴、周中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能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上能公司承担。诉讼中,九域公司将利息计算标准变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5日,上能公司在中国电力交易网发布了《郑州华南城能源站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并邀请九域公司投标;九域公司按照要求在2017年9月25日将该项目投标保证金60万元汇入招标文件指定的上能公司账户。后九域公司制作了投标文件并提交给上能公司。2017年10月20日,该项目进行现场开标,但截至目前,上能公司既未下发中标通知书,也未发布中标公告,同时也一直不退还九域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被告上能公司未到庭,但在庭后到庭谈话称:认可收到了九域公司的投标保证金600000元,希望调解分期返还投标保证金,目前上能公司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上能公司发布《郑州华南城能源站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文件载明:上能公司对郑州华南城交易广场能源站总承包工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竞争性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招标报名开始时间2017年9月21日9:00,报名结束时间2017年9月30日12:00,获取招标文件方式通过中国电力交易网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汇款方式为汇至上能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外大街支行开立的110xxxx0701账户。投标保证金金额600000元,电汇形式,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12:00,开标时间为招标人自行组织。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直接签订合同。
2017年10月25日,九域公司(原名称河南龙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变更为现名称)向上能公司指定的尾号0701账户汇款600000元,并在摘要备注为“投标保证金”。
庭后上能公司到庭称:涉案项目实际并未开标,当时项目标的额较大,但后来项目的实际标的远低于招标项目,因此最终实际中标的企业并非最开始参与投标的企业;当时也未对中标情况进行公示,也没有通知过未中标的投标人。
本院认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九域公司亦依据上能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交纳了保证金。同时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现九域公司未能中标,上能公司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证金。九域公司要求上能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起算点,虽然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在《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之前不应计算利息,但根据上能公司陈述,该项目实际并未开标,也未向未中标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上能公司存在违约,故九域公司要求自交纳投标保证金次日起计算利息,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对九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九域龙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2元,由被告上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