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7212号
原告上海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捷新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忠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俞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