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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11执2415号之五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30000MA759141X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 北环路I号(双创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07月12日以(2022)辽0711执保181 号保全裁定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 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 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6305011010340000006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9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 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 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 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 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0416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