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执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全,男,汉族,住四川省,公民身份号码:512927XXXX********。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9141X2。
本院在执行**全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年9月20日作出的(2022)陕0403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6371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37元、执行费535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时支付申请人案款3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3年3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案款20000元,直至2024年春节前将剩余案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403执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