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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冠某某活性炭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冠**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久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北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冠**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公司起诉时仅主张解除与冠**公司签订的《活性炭再生设备建造合同》并要求冠**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合同如被判决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即案涉设备的归属及货款等问题,告知当事人是否主张相应的权利。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2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岛冠**活性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妙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