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2899号
原告:青岛冠**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冠**活性炭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