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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冠某某活性炭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2899号 原告:青岛冠**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冠**活性炭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