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冠某某活性炭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2899号之一 原告:青岛冠**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冠**活性炭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与本院受理的(2023)青0122民初1749号案件中当事人相同,且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青0122民初174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