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5民初733号之二
原告:温州宏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繁府路15号二楼202室(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271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华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状元岙深水港区一期工程综合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原告温州宏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华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温州宏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就案涉纠纷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宏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计440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5元,由原告温州宏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