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3790号 原告: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148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271号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7704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4 558元),由原告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 松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