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2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271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滨州市海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滨港三路东侧,北海四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十七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自愿作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