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初2143号
原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271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诉讼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滨州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原滨州市港航局、滨州市港务局),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十七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得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第三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第三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对被告滨州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第三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寇珊珊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