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2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271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七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道渤海十六路7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鲁7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35528390.97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及被保全人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及解除对被执行人及被保全人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鲁7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保全人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