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72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271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彤,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勒沟作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1)桂7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495605.97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裁定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因其账户无余额未获实际扣划。此外,本院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赖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