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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平原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02民初7147号
原告:漳州市平原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70-14号民兴北郡6-D0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90253742。
法定代表人:雷红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川,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容,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25482Y。
法定代表人:李晓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孙斌,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市平原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平原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漳州市平原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玲
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
人民陪审员  杨丽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