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宋传训、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202民初4050号之一
原告:***,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1995年2月12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告: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23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鲁G××号小客车一辆,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被告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鲁G××号小客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鲁G××号小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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