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202财保232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1995年2月12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鲁G××号小客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函;保单号:667343218182017000001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山东璟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鲁G××号小客车一辆;期限二年,自2017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
案件申请费370元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