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美术馆与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青岛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671号
原告:青岛市美术馆。
法定代表人:郝麒,职务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美术馆诉被告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青岛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美术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1元,减半收取5835.50元,由原告青岛市美术馆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