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诺一锅炉保养有限公司

廊坊诺一锅炉保养有限公司、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3928号
申请人:廊坊诺一锅炉保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伟,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玲,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海燕。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廊坊诺一锅炉保养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340837.8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申请人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40837.86元的财产。
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