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诺一锅炉保养有限公司

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保14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诺一锅炉保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南赵扶镇东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7X4DE18
法定代表人:杨光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伟,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玲,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金辉大厦**(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275108456
法定代表人:吕海燕。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诺一锅炉保养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39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0837.86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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