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诺一锅炉保养有限公司

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39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诺一锅炉保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伟,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玲,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海燕。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诺一锅炉保养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津0103民初139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0837.86元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表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诺一锅炉保养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诺一锅炉保养有限公司依此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40837.86元财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重热供热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40837.86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杜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