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中科汇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冻结被告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71709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烟台莱山新区支行的账号为16×××88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烟台莱山新区支行的账号为16×××88的银行账户的存款7170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于蓉
人民陪审员邹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