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科汇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71709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71709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