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山东佳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0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健康街新华路5598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佳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888号******之星孵化器B2号楼15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3646号1号楼2**1602号。 被申请人:***,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临朐县龙岗镇十字路村556号。 山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佳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鲁0791民初2078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此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佳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佳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500元的冻结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