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42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冻结、扣划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石建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