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726民初1650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色永,北川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色永,北川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明祥,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北川县兴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祥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色永,被告北川县兴宇公司委托代理人罗明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北川县兴宇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04823元,扣除政府补助40000元,实际赔偿164823元。2、赔偿原告家用电器、家具1076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4月19日,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小坝乡桑柏村修建村道公路,将该路段发包给被告北川县兴宇公司承建。在建设柏树梁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没有考虑公路下方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被告北川县兴宇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对工程不负责任,没有按规定下基足,堡坎砌在土坡上,造成堡坎垮塌,形成泥石流;在转弯处没有做排水沟,造成路上的雨水胡乱冲刷,加快堡坎的垮塌;公路上没有安装过路涵管,造成公路上的雨水集中直冲下路沿。上述原因使堡坎垮塌形成泥石流直冲原告房屋,造成原告房屋裂口,同时泥石流从窗户内进屋,造成电器和部份家具无法使用。现政府宣布原告需在搬迁,不能在此居住,同时宣布国家只能给予40000元搬迁费。村民均证实柏树梁上百年未垮塌过,也未发生过泥石流,此处泥石流造成原告房屋及家电和家具损失,是被告过错造成,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北川县兴宇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管理不善,没有考虑公路下方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被告北川县兴宇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对工程不负责任,不符合实际;2、堡坎是道路的前期工程并经过验收,弯道上的边沟是按质按量完成的,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的修路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3、被告北川县兴宇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北川羌族自治县小坝乡桑柏村修建村道公路,建设时间: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7月19日,项目业主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小坝乡桑柏村村民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北川羌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监管单位:小坝乡人民政府,施工单位:被告北川县兴宇公司。该工程系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小坝乡桑柏村原有村道公路(土路)的基础上施工水泥路面、修建挡防设施、边沟涵管、护柱、标识牌等,被告北川县兴宇公司修建道路经过桑柏村2组柏树梁(地名),工程实际于2017年4月19日完工,并经验收交付使用。2017年6月北川羌族自治县小坝乡桑柏村村民委员会在监测地质灾害过程中,发现桑柏村2组柏树梁路面出现裂缝(被告北川县兴宇公司施工的路面),即原告房屋后面山体出现滑坡迹象,桑柏村村民委员会随即向乡人民政府报告,经北川县国土资源局委托,2017年6月四川9**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柏树梁滑坡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根据现场调查,该滑坡为一小型推移式土质滑坡,目前处于欠稳定状态,由于滑坡所在斜坡较陡,且滑坡体处于三面为坡的凹槽,坡面易于汇水,同时滑坡岩土体结构松散,在强降雨影响下,易形成坡面泥石流,对滑坡下方居民威胁较大,危险性大。建议采取避让搬迁措施:1、建议对滑坡下方1户4人进行避让搬迁;2、加强滑坡变形监测预警预报措施,确保当地村民生命财产安全。2017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27日北川县小坝乡出现持续性降雨,27日晚原告房屋后面山体滑坡并形成泥石流冲向原告房屋,造成原告房屋内的家具、家电部份损坏。事发后,原告出动人力物力对房屋内的泥石流进行了清理,现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北川县兴宇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04823元,扣除政府补助40000元,实际赔偿164823元。2、赔偿原告家用电器、家具10760元。
上述事实有《柏树梁滑坡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天气预报表,现场照片,通村公路交(竣)工确认表,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修路行为与原告房屋后山体滑坡并形成流石流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修路行为是否有过错。根据《柏树梁滑坡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载明的内容和建议,同时北川县小坝乡7-9月系雨季,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修建的道路是形成泥石流的原因。另被告修建道路是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并经公路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被告北川兴宇修建道路并无过错。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及家具、家电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所施工修建的路面确实垮塌,后与滑坡体形成泥石流,对原告家具、家电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被告北川兴宇公司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根据原告房屋及家具、家电的损坏程度,本院酌情认定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补偿费2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48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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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何祥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裕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