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宇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北执字第189号
申请执行人任家周。
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任家周与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民终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