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1741号
原告:镇江思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74425785A,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五路99号30幢。
法定代表人:江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笪秋云,江苏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嘉铃,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文旅大江风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MA1MAQMT11,住所地镇江市京江路511号。
原告镇江思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文旅大江风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镇江思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8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以184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4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接镇江大江风云景区松寥山亮化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23万元(不含税),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前,被告需先支付造价的2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后支付至80%,工程验收后付至95%,余款待质保期2年届满后支付。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支付46000元,原告即进场施工。2017年5月26日,涉案工程全部完工,原告撤场并向被告工地负责人交接了开关柜。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2018年10月份获悉,因涉案工程所属景区为生态保护区而被政府责令全部拆除。2018年11月,被告曾通知原告去清算,并承诺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又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
经审查,合同约定的涉案工程地点位于镇江大江风云景区内,而该景区所在地为镇江市润州区。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镇江大江风云景区位于镇江市润州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杨荣军
人民陪审员 戴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魏晓虹
书 记 员 陈 香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