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思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思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文旅大江风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1民终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思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74425785A,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五路99号30幢。
法定代表人:江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笪秋云,江苏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文旅大江风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MA1MAQMT11,住所地镇江市京江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敏,江苏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江苏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思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光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文旅大江风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风云传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思源光电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0)苏111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其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大江风云传播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案涉工程已经亮灯,符合完工条件;2、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已经实际交付;3、未能验收及质保的原因系镇江文旅大江风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所致。
被上诉人大江风云传播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思源光电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合同约定的第二个节点的付款条件未能成就,大江风云传播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思源光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江风云传播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8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4000元为基数,自工程交付之日2017年5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大江风云传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思源光电公司与大江风云传播公司2017年4月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思源光电公司承接镇江大江风云景区松廖山亮化工程,负责山体亮化施工。案涉工程于2017年5月26日完工,思源光电公司向大江风云传播公司工地负责人交接开关柜后撤场。但大江风云传播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份,大江风云文化传播公司(甲方)与思源光电公司(乙方)签订《镇江大江风云景区松廖山亮化工程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1、由乙方承接松廖山山体亮化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乙方负责对所需灯具、电缆及配电箱等设备材料进行采购并安装施工、系统调试,工程需保证实际效果达到附件1效果图标准,在正常天气(风速低于四级)情况下,激光字清晰可见,最终为交钥匙工程。2、工程工期为签订合同后一个月,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7日内通知甲方验收,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内容全部完成,经试运行、初验达到设计要求,即可申请竣工验收,甲乙双方共同验收通过视为竣工。3、工程造价为23万元,付款方式:合同订立后至乙方进场前,甲方支付合同造价的20%即46000元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甲方付至合同造价的80%;工程验收后甲方付至合同造价的95%;合同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2年质保期满后付清。
2017年4月24日,大江风云文化传播公司向思源光电公司转账预付款46000元。
大江风云影视实景园项目于2016年立项和启动建设,2017年试运营,因涉及长江豚类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问题于2018年10月份已经全部拆除到位。
一审法院认为:思源光电公司与大江风云传播公司签订的《镇江大江风云景区松廖山亮化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思源光电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亮化工程的施工、调试,交付符合效果要求的亮化工程项目,大江风云文化传播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价款。第二、第三期工程价款的付款条件分别为工程完工、工程验收,思源光电公司应当在付款条件成就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大江风云传播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思源光电公司作为承包人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双方对亮化工程进行了工程交接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完成达到设计要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思源光电公司在每期债务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向大江风云传播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其要求大江风云传播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镇江思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镇江思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大江风云传播公司提交思源光电公司信函,证明本案工程没有完工。思源光电公司质证认为,对大江风云传播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大江风云传播公司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可。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案争议焦点:思源光电公司要求大江风云传播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思源光电公司对施工中出现未达到设计要求导致案涉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应当承担返修义务,但因国家环保要求本案项目工程已被全部拆除,思源光电公司已经失去完成返修机会,思源光电公司为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购买材料清单及施工效果图,证明案涉工程的工作量已经完成的事实。大江风云传播公司对思源光电公司完成工作量提出异议,并提供思源光电公司的信函证明案涉工程没有按时完工。思源光电公司在该信函中自认该项目根据大江风云传播公司的要求60%已经完工了。目前法院根据该项目工程已拆除和证据材料无法通过评估和鉴定的方法来确定思源光电公司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价款,但从思源光电公司提供实际施工效果图及采购材料清单上看,根据高度盖然性可以确认思源光电公司已经完成案涉工程约60%的工作量;案涉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主要责任是由于思源光电公司施工未达到设计要求,应负主要责任。大江风云传播公司以工程没有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为由拒绝付款,这与事实不完全相符,实际上是由于大江风云传播公司项目选址有误导致案涉工程被全部拆除,才使思源光电公司不能继续完成施工或进行维修,大江风云传播公司对此负于一定责任,大江风云传播公司以思源光电公司未按时完工、没有达到设计效果要求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完全成立,但可以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本院根据该项目工程被全部拆除的事实,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从公平原则考量酌定大江风云传播公司支付所欠思源光电公司工程款30000元,据此,思源光电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思源光电公司的上诉理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故一审判决难以维持,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
二、镇江文旅大江风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镇江思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元。
三、驳回镇江思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镇江思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由镇江文旅大江风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8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镇江思源光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玉宽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