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锦生活广场公建7号楼二楼201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诉前调书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18012.5元,未执结标的318012.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