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坚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6民初169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坚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苏0116民初16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5999.79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前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5999.79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林
书记员  谢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