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坚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6民初169号之一
原告江苏坚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坚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30元,保全费3050元,合计7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林
书记员  谢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