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陵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590号
原告: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239号。
法定代表人:董继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雨,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南环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倪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陵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金陵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小水关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陵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许安海
人民陪审员  赵立波
人民陪审员  邵红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范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