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2民初5881号之一
原告: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2498046295,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239号。
法定代表人:董继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3218397J,住所地靖江市南环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张**,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陵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6052299K,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小水关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陵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2022年3月14日,原告以其已与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范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