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91民初2448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滨淮社区。
经营者:陈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山,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继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雨青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