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339号之二 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1418号6幢209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化学工业区。 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保全费1,589元,合计3,904元,由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