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339号之二
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1418号6幢209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化学工业区。
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保全费1,589元,合计3,904元,由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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