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339号之二 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1418号6幢209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化学工业区。 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保全费1,589元,合计3,904元,由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