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3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1418号6幢209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化学工业区。
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233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736元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73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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