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3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1418号6幢209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化学工业区。 原告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233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736元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册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3,73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