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华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水县宏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东路。
被执行人:溧水县宏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白马工业园。
被执行人:***,男,1968年09月09出生,汉族,住溧水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08月15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水县宏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亦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达成和解,约定申请执行人自愿免除本案被执行人南京金泉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水县宏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执行到位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和解的方式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117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溧水县宏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芮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夏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