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民初1242号
申请人:临邑润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德平镇富平路与龙泉大街交叉口富丽家园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邑畅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宿安乡西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邑驰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区苍圣大街中段路北太平新村沿街楼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邑县德平镇**建筑队,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德平镇东西**。
法定代表人:鲍**。
申请人:临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德平镇大西关村正平大街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邑县城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迎宾南路晶实开元公寓14号楼4**3层东户。
经营者:孙**。
申请人:德州振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德平镇三里庄村2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邑同财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村37号。
法定代表人:**财。
被申请人:临邑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开元大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4244943839529。
负责人:***,职务:局长。
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8058430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渤海路翡翠城东门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698083396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邑润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被申请人临邑县农业农村局、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邑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邑润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邑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临邑县德平镇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应付工程款1241265.4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临邑县农业农村局暂停向第三人山东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临邑县德平镇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沟渠配套桥涵建筑物、沟渠疏浚工程)》及《2020年临邑县德平镇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追加合同(一标段:沟渠配套桥涵建筑物、沟渠疏浚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1241265.4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