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泰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平邑华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6民初7680号
原告:山东泰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为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汉阙南路东.***路南.商贸城.建材装饰城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446499890。
法定代表人:唐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超,平邑仲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邑华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颛臾村南240国道路东山东佳瑞德玻璃有限公司办公司一层南两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80423113Y。
法定代表人:魏延群,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山东泰永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