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锦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青岛佰路通达基础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锦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1720号之二
原告:青岛佰路通达基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营海镇马家庄以南204国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9069062F。
法定代表人:兰润民,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彩虹,山东德衡(上合示范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沂赛,山东德衡(上合示范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锦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富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551784478。
法定代表人:蔡晓岚,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佰路通达基础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锦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佰路通达基础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3元,保全费2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宝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文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