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120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苏州市锦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中心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晓岚,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海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汇智北道与汇智环路交口处东南侧智空间广场一期4号楼8层02室76号。
法定代表人:陆术东,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锦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天津海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市锦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4567.82元进行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锦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4567.82元。
期限为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厚勇
审 判 员 刘晨明
人民陪审员 张玉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