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99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苏州市锦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中心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5517844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苏州市锦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苏州市锦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即劳人仲案字[2020]第117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以(2021)鲁0215民初997号、(2021)鲁0215民初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将(2021)鲁0215民初997号案移送至(2021)鲁0215民初号案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215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