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兆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1451号
原告: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朝阳路78号凯通国际城6栋28008。
法定代表人:唐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兆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市高新区蔡伦路48号中兴网信研发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唐荣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兆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超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嘉睿
书记员丁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