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民初395号
原告: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朝阳路78号凯通国际城6栋28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恒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湖路39号央***A座1120号。
法定代表人:***。
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恒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湖南恒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款4349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湖南恒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申请解除对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3)湘0102民初254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南恒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敏